阅读原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总则部分,修改前7条,修改后7条,其中修改3条。新增“强化全过程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惩弄虚作假”要求,并强调“专家应当对其提出的专家意见负责;审批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溯源流程进一步完善。另,“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内容进一步扩充,需要“取得相应专业的学历证书或者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在责任部分,修订版中特别提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专家,给予公开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专家;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