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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

定了!珠海噪声监管各部门职责分工公布→

来源:珠海生态环境2023-04-17 11:49602
   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噪声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噪声法》共九章90条,方案对其中73条涉及地市工作的条款进行分工,逐个条款对照落实部门职责,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促进各级各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和工作职责,形成贯彻实施法律的工作合力,使法律制度成为宁静环境的守护神。
 
  ▶ “方案”依据四项原则进行职责分工
 
  坚持权责统一。《噪声法》已明确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好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坚持分类管理。《噪声法》突出分类防控噪声污染,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各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坚持边界清晰。明确职责边界,避免部门职责交叉造成推诿扯皮,确保边界清、职责明、关系顺,确保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坚持效能提升。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着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防止多头检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噪声法》共九章90条,方案对其中73条涉及地市工作的条款进行职责分工。《噪声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噪声源头管理。《噪声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等源头管理规定,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行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四章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落实自动监测联网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五章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监督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和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等。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六章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轨道交通局等单位负责对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等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规划编制和完善、新建交通选线选址、制定技术规范、管控广播喇叭、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划定禁行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设置禁行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等。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七章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是否涉商业经营活动划分职责,主要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以及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法律责任。《噪声法》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结合《噪声法》前七章监督管理条款分工,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和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了各部门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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