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法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5.2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注册建造师证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有效承诺书原件):
a.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b.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c.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6)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有效承诺书原件):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3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实际增设的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
以上所指企业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投标人自2020年3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100万元及以上的雨污分流工程或雨污水管网清疏修缮工程或排水达标区整治工程或雨、污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市政道路配套的雨、污水管道工程业绩除外)。(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时,金额以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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