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始,被告人谢某在潮州市湘桥区一加工场内开始进行染布生产,制作过程中,将染布产生的废水未经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直接排放到加工场内的排水沟,后由排水沟进入加工场外部的积液坑,再从积液坑通过一条暗埋的管径约35厘米的水泥管排放到加工场外部的化粪池,进入外部环境。
2023年3月31日晚,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湘桥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上述加工场进行查处,发现加工场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出场外,并对工场对外排放的废水依规取样检测。 经检测,在谢某加工场的排水沟与加工场外界交接处积液坑内取的水样检测出三氯甲烷浓度为4.96μg/L、总钡浓度0.034mg/L、总锌浓度为0.05mg/L、总铁浓度为0.27mg/L、总汞浓度为0.1μg/L。 其中,三氯甲烷属于《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中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防污、治污是生产经营者的一项社会责任,要严格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者应该以此为戒,敲响环保警钟,遵守环保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犯罪入狱导致“自由和财产”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