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区县落实的原则,建立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市级部门横向协同、“市—区(县)”纵向贯通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重庆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相应配套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开展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识别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的环境排放源,建立排放源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到2023年年底,完成首轮全市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以及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市级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统一规划设置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点位,定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性环境监测,不定期开展潜在新污染物的筛查性环境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典型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新污染物监测。到2025年年底,初步建立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等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识别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4.制定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针对成渝地区高环境风险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对经济社会影响的评估,制定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适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管控方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1.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现场执法环境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登记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探索将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情况与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依规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
强化项目准入管理,对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核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严格执行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海关)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
3.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执法监督,保障产品安全,减少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和完善绿色制造标准。将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当地媒体等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制定全市重点行业“一行一策”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计划,实现绿色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进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相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施行原料无害化。持续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对已公告示范单位的监管,定期开展复核,强化绿色发展效果评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制度,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药物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指导零售药店须做好处方存留备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规避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到2025年年底,全市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比例达到100%。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工作,适时发布监测报告,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发展局)
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严格规范兽药使用,防止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到2025年年底,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现养殖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规范农药环境风险信息报送工作。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开展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示范推广工作。持续推动农药减量控害,因地制宜推广农药减量技术,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5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力争达到43%,“十四五”期间农药使用总量比“十三五”期间减少1%。(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
1.加强新污染物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定期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开展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到2025年年底,力争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超过80%,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
3.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与治理工程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推进区域协同减排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在污水处理、饮用水净化、固体废物处置、污染土壤修复等领域研发推广新污染物治理关键技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污染物减排技术。(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依托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等科技资源,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交流。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多途径培养学科带头人,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新污染物及其他重点关注化学品基础信息库,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平台,优化数据整合共享,将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纳入环境准入、调查监测、监管执法、风险评估等系统,不断提高新污染物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在2025年年底前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并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要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重庆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银保监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融媒体和开展专题活动,对新污染物治理进行科普宣传教育和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