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相关文件分别为《海南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海南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整改销号工作办法》)。
其中,《细则》共9章37条,对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机制设置以及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在督察整改中的相关职责进行了界定,从整改方案编制、整改实施、验收销号、整改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纪律等方面,对整改全链条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增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性、操作性,让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有章可循。
《细则》强调了党对督察整改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融入我省整改经验做法,将典型案例和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整改予以固化明确,同时提出了加强与巡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融会贯通协同,发挥监督合力,推动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
《整改销号工作办法》是我省出台的第三版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工作办法,该版《整改销号工作办法》针对前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据新要求,优化整改任务事项的销号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机制对销号验收实施工作的统筹作用,明确整改牵头单位、整改验收单位的工作责任,形成“整改完成-核验评估-验收申请-开展验收-销号公示-报备台账”等清晰、规范的销号流程。
同时,《整改销号工作办法》增加了资金保障措施类认定情形,对相关类型措施认定情形做了补充修改,进一步增强销号认定的针对性、适用性。该办法的再次修订和出台,对规范和促进我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将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