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五)户外装饰灯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剂;
(八)金属加工;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62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