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发展“渔光互补”有必要也有条件
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积极推进“光伏+”综合利用,鼓励农(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模式。事实上,我国发展“渔光互补”有必要也有条件。
首先,“双碳”目标下新能源需求量大增。我国长期依赖化石能源发电,能源供给较为单一。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提出的发展目标,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一方面,这一目标对我国原有的能源供给模式提出严格的政策约束,亟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引入更多的清洁能源实现逐步替代。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逐步成熟,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2022年我国新增光伏装机87.41吉瓦,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达12.1亿千瓦,创历史新高。未来的发展需要突破用地需求限制,在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同时,增加清洁能源产出。
其次,我国是最大的水产养殖国家,浅海滩涂养殖优势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我国全年水产品产量6869万吨,比上年增长2.7%。其中,养殖水产品产量5568万吨,增长3.2%。从养殖水域来看,我国海水养殖占据水产市场的一半以上,沿海地区分布着大量海鲜水产养殖基地,其中浅海滩涂养殖基地如渤海、黄海,承担着全国4/5以上的海带产量。相比淡水养殖,海水养殖具有生产周期短、养殖面积大、单位产量高等优势。
再次,我国沿海滩涂资源丰富,且滩涂面积增量大。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沿海滩涂总面积151.23万公顷(2268.50万亩),占湿地总面积的6.44%;内陆滩涂588.61万公顷(8829.16万亩),占湿地总面积25.08%。同时由于我国沿海入海河流平均每年带入20亿吨以上泥沙,在沿岸沉积形成滩涂,每年淤涨的滩涂总面积约为40万亩,导致我国滩涂资源不断增加。从滩涂资源分布来看,以平原海岸为主,其中渤海占31.3%,黄海占26.8%,东海占25.6%,南海占16.3%。由于地理因素影响,整体呈分散化、碎片化分布特点,难以建设大型的集中项目,大部分地区处于低效利用甚至荒废的状态,其价值亟待开发。
最后,渔业养殖碳排放以电力使用为主,能源转型需求强烈。传统渔业养殖以资源消耗型为主,存在对环境影响大、能源消耗大、生产效益低等问题。譬如,海产品在制冷、急冻方面的用电量较大,同时,由照明和智能化检测养殖设备使用而产生的电力消耗也较大。如何在不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前提下,实现节能、环保、减排的经济转型要求,是新发展阶段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光伏复合项目模式下,可通过在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产养殖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发电的方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打造集约高效的光伏发电新形式,为水产养殖提供充足绿色能源。除利用内陆湖泊水库建设漂浮式光伏外,滩涂海域也具备建设固定式光伏条件,“渔光互补”模式将是渔业“双碳”转型的有效路径。
二、可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渔光互补”是将传统渔业养殖与新能源光伏发电融合发展的方式,利用鱼塘上方闲置空间架设光伏板发电,发挥光伏板遮光降温和抑制藻类繁殖的优势,进而提高水产养殖产量,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作为清洁能源与水产养殖的跨界融合,“渔光互补”在探索国土空间高效利用的同时,可实现“渔、电、环保”三方面的价值提升。
在经济效益方面,一方面,“水上发电,水下养殖”的模式打破了过去渔业养殖需要外购电力的局限,利用光伏发电能够在节约成本的同时,提高清洁能源产出,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产出效益最大化,缓解用地矛盾。同时,养殖水体对光伏组件具有较好的冷却作用,可提高光伏组件发电量。另一方面,“渔光互补”模式能够稳定水质和水温,为喜阴凉品种提供适宜的养殖环境,有利于扩大养殖品种。在促进养殖产业发展之外,“渔光互补”模式通常需配套建设现代化高水平设施和管理体系,其所形成的现代化产业特色景观能够为当地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机会。
在节能环保方面,“渔光互补”模式一般通过减少碳排放、提高碳移除两种路径实现碳中和。“渔光互补”利用太阳能发电,可大大降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据估算,建设1兆瓦太阳能电站需要20-30亩的鱼塘水面,每年可以节省标煤348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000吨。同时,通过养殖贝类、藻类等重点碳汇渔业,可提升海洋碳汇能力,实现碳移除。此外,“渔光互补”模式对于节水也有重大意义,不仅能够降低水域蒸发量,减少养殖用水损耗,同时对水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力求养殖用水优质无污染,并通过养殖排放水的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
认证机构出具转型评估报告;上交所则要求主承销商对募集资金投向的合规性进行核查。此外,在募集资金使用上,上交所允许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在低碳转型领域相关自有资金支出。
三、“渔光互补”频获政策和绿色金融支持
从政策支持层面来看,目前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在大力发展光伏复合项目的同时,严守生态红线,以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为原则,以实现互补共赢、低碳发展为目标,有序推进光伏复合项目。2022年,工信部等五部门出台《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其中包括光伏建筑一体化等光电项目的建设,支持农(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相关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等相关金融服务。在《“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引领下,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江苏等多个省份在已公布的“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中均明确提出,积极推动“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并对“渔光互补”项目涉及到的水位高度、建设范围、桩基间列间距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金融服务有效介入提供了政策保障。
从金融支持层面来看,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各地通过创新绿色金融工具,推动“渔光互补”产业发展。江苏省人民银行总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先后支持包括宜兴杨巷“渔光互补”发电在内的200余个项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推出普惠型绿色金融产品“苏碳融”和绿色再贴现业务,将绿色金融支持向绿色涉农企业、绿色小微企业、绿色民营企业等小微主体倾斜;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结合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支持湛江市坡头区钱塘镇100兆瓦的“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广东省清远市在绿色金融支持方面则采取优化授信政策、简化流程、设立专项信贷额度、给予优惠利率等有效手段,2022年4月向相关项目提供了9081.61万元贷款。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到支持“渔光互补”项目中,202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6000万支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岭镇大平村“渔光互补”扶贫项目,用于加强琼中基础设施建设,不仅为区域发展提供清洁能源保障,也为推动乡村振兴带来了现代化产业发展的新机遇。
四、应继续细化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渔光互补”作为生态农业与清洁能源的结合产业,符合我国“双碳”目标与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之一,未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一,“渔光互补”模式可实现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平衡,包括湿地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生态系统修复、能源结构转型等,同时有利于提高海域、水域土地使用效率。在具体操作层面,可借鉴成熟经验,通过明确海域、水域立体使用权归属,为未来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抓手。除此之外,还应继续细化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体系,通过加强“渔光互补”的基础研究,提升专业技术支持力度,推广“渔光互补”模式在适宜地区的应用。
第二,光伏发电并网技术成熟,稳定的电费收益有助于减少水产养殖经营主体成本,从而更好地分担经营风险,有效改善农业、渔业等靠天吃饭弊端,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全面振兴的有效手段,未来应在宜养水域大力推广。
第三,沿海地区普遍经济发展水平较快,能源需求量大。利用海岸线向海一侧开发利用,大规模开发建设海域滩涂“渔光互补项目”,对沿海城市能源结构转型具有借鉴意义。
第四,“渔光互补”项目存在资金回收周期长、初投资大的特点,目前光伏电站建设与渔业产业发展融资呈现脱钩状态。未来可结合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等具有较强“外部性”的项目,考虑运用EOD模式组织项目综合开发,或探索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绿色REITs等,构建多元化融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