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需在2023年8月6日前反馈。
目前《管理办法》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
在与原《暂行办法》保持衔接的同时,新版《管理办法》按照“放管服”要求,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突出交易的“自愿”属性,将社会监督作为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重要监管手段,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压实项目业主、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管理办法》对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五个备案事项的管理方式进行了优化,一是关于方法学。方法学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征集遴选后发布,不再由各方法学开发者申请备案。二是关于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再通过备案方式确定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而是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三是关于交易机构。不再通过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开展集中统一交易。四是关于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由原来的项目和减排量备案改为由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相关项目和减排量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双承诺”,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有两项重要的时间要求,一是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该日期为《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标志着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正式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建立是为了鼓励减排项目的发展,只有在该日期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才可能是考虑了自愿减排交易的政策激励,在此之前建设的项目未考虑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影响,不具有自愿减排项目所必须的额外性。二是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