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高新区生物科技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已由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扬高开行审投[2023]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景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高新区生物科技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位于扬州高新区生物科技园健康二路以东、运西路(规划)以北 2.1.2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包括新建一座设计规模10000m3/d工业污水处理厂,同时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其中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约34亩;污水管网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道(生物科技园片区及南园片区)及工业污水厂排放至生态安全缓冲区的尾水管道(生态安全缓冲区及其出水管道,根据后续排污口论证要求另行建设)。 2.1.3 合同估算价:18614.84 万元 2.1.4 工期要求: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1月31日,竣工日期:2025年01月26日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处理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管网等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与调试、联合试运转、相关技术培训服务、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试运行(两年)及缺陷责任期的保修及维护保养。配合招标人完成与设计文件相关的报批和审批工作,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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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①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 ②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除外)甲级资质; ③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环境工程专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09月0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资审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新建1 万 m3/d 及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或改建、扩建、提标升效后,日污水处理量提高至 1 万 m3/d 及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自2021年12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年12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年09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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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五、资格审查文件获取 | ||||||||||||||||||||||
5.1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3年12月04日至2023年12月08日;
5.2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 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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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截至时间 | ||||||||||||||||||||||
6.1 资格审查登记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14时30分。
6.2 资格审查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14时30分。本次资格审查采用网上资格审查。各投标单位请于2023年12月14日14时30分之前上传电子资格审查文件,电子资格审查文件应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中资格审查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生成。并按网上电子化招投标要求通过系统上传不加密资格审查文件,未上传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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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标办法 | ||||||||||||||||||||||
本工程采用扬州资审合格制,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资审文件第三章。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 ||||||||||||||||||||||
九、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保证金:200000.0元人民币,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栏附件 | ||||||||||||||||||||||
十、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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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